程序全景从启动入口到终局裁判的四段式结构

起点
启动入口
当事人申请 / 法院依职权 / 检察监督
阶段一
再审审查
3个月内审查,裁定再审或驳回
阶段二
再审审理
按一审或二审程序重新审理
终点
终局裁判
维持 / 改判 / 发回重审
再审审查阶段 再审审理阶段 检察监督通道 进入再审(程序推进) 程序终结(驳回)

再审程序的启动入口三条并行路径

路径A 当事人申请再审最常用

申请主体:生效裁判的当事人
  • 管辖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双方均为公民的案件,也可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第210条
  • 申请对象: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已生效的调解书(须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内容违法)第212条
  • 排除情形: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第213条
  • 申请期限:裁判生效后6个月内第216条
  • 执行效力:申请再审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第210条

路径B 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

启动主体:院长、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
  • 本院自行启动: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生效裁判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第209条
  • 上级监督启动: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第209条
  • 特点:不受当事人申请期限限制,不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

路径C 人民检察院检察监督

启动主体:人民检察院(抗诉/检察建议)
  • 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发现有第211条情形之一,或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第219条
  • 检察建议: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可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备案,也可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对审判程序违法行为有权提出检察建议第219条
  • 当事人申请监督:须符合第220条规定的三种情形(详见第四部分)
  • 抗诉效力: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第222条

阶段一:再审审查阶段决定是否进入再审的关键闸门

1
提交申请与受理立案
第214条
  •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第214条
  • 实务中一般同时提交:生效裁判文书、身份证明材料、支持再审事由的证据材料、送达地址确认书等
  • 受理法院:依第210条确定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
2
送达副本与意见交换
第214条
  • 5日内: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
  • 15日内: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
  •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3
实质审查(对照法定事由逐项审查)
第211条、第212条、第215条
  • 审查内容:当事人的申请是否符合第211条规定的十三项法定再审事由之一;针对调解书的,审查是否违反自愿原则或内容违法第212条
  • 审查期限:3个月。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完毕;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第215条
  • 审查组织:由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附:第211条规定的十三项"应当再审"法定事由(点击展开)
  1.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期限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算)
  2.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期限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算)
  4.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 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8.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9. 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0. 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1. 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2.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期限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算)
  13. 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期限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算)
注:具有上列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申请再审的6个月期限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其余各项自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计算第216条。另,当事人对已生效调解书申请再审的,不以本十三项事由为限,而以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为事由第212条
审查结论(一):裁定再审
  • 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 裁定再审第215条
  • 程序效果:案件进入阶段二(再审审理)
  • 执行状态:裁定再审后,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第217条
审查结论(二):裁定驳回申请
  • 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 → 裁定驳回申请第215条
  • 程序效果:再审申请程序终结
  • 继续救济:当事人可依第220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因"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属法定情形)
审查期间执行状态提示:申请再审阶段,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第210条;裁定再审后,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第217条
衔接裁定再审 → 进入再审审理阶段的三个前置事项

阶段二:再审审理阶段对生效裁判的重新审理

1
确定审理程序的适用
第218条
  • 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以原生效裁判的审级为基准确定(见下表)
原生效裁判的作出法院再审适用的审理程序所作裁判的效力
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上级人民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2
组成合议庭与审理方式
第218条、第224条
  • 另行组成合议庭: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第218条
  • 审理方式:以开庭审理为原则,充分保障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与辩论的权利
  • 检察派员出席: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第224条
3
审限
第152条、第183条
  • 按第一审程序审理:适用普通程序审限——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第152条
  • 按第二审程序审理: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第183条
4
再审裁判结果
第177条(按第二审程序审理时适用)

维持原判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依法改判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发回重审

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 发回重审的次数限制: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177条
  • 按第一审程序审理的再审案件:所作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二审阶段再依第177条规定的三种方式处理第218条

检察监督通道并行救济路径(当事人申请)

申请前提:三种法定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方可申请第220条
  •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审查与决定

审查主体:人民检察院
  •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3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抗诉的决定第220条
  • 一次终局: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第220条
  • 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第221条

抗诉的后续效力

抗诉必然引发再审审查
  • 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第222条
  • 具有第211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第222条
  • 抗诉书由人民检察院制作第223条;再审时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第224条

关键期限速查表

程序事项法定期限法律依据
当事人申请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第216条
特定事由的起算有第211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第216条
发送再审申请书副本人民法院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发送对方当事人第214条
对方当事人提交书面意见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不提交不影响审查)第214条
再审申请审查期限人民法院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第215条
检察院审查当事人监督申请3个月内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抗诉的决定第220条
法院对抗诉作出再审裁定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第222条
再审案件审限(按第一审程序)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经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再延长报上级法院批准)第152条
再审案件审限(按第二审程序)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由院长批准延长)第183条
注:上述期限均为《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明定的法定期限,不含在途期间;个案中提交材料、补充证据、鉴定评估、公告送达等情形可能产生相应扣除或顺延,具体应结合卷宗与最新司法解释核算。

条文索引《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152条 一审普通程序审限 第177条 二审裁判方式(维持/改判/发回重审) 第183条 二审审限 第209条 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 第210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管辖与执行效力 第211条 应当再审的十三项法定事由 第212条 调解书申请再审 第213条 解除婚姻关系裁判不得申请再审 第214条 提交材料、送达副本与意见交换 第215条 审查期限、裁定再审或驳回、再审法院的确定 第216条 申请再审的六个月期限 第217条 裁定再审后中止执行 第218条 再审审理程序的适用与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219条 检察院抗诉与检察建议 第220条 当事人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的三种情形 第221条 检察院调查核实 第222条 抗诉案件30日内裁定再审 第223条 抗诉书的制作 第224条 抗诉案件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说明:本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及第152条、第177条、第183条编制,条文编号与内容均经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3年第6号)刊载文本逐条核对。
免责提示:本图系对民事诉讼再审程序的流程性梳理,仅供内部学习与办案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适用时,请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司法解释及个案卷宗材料核实,并以现行有效规定为准。
编制单位: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俞强律师 | 整理日期:2026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