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定再审后,案件将由哪个法院进行审理?是由作出再审裁定的法院自己审理,还是交回原审法院?什么是"提审"?俞强律师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为您详解再审审理法院的确定规则。
一、裁定再审后的审理法院确定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款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款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二、不同法院裁定再审后的审理安排
1.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有三种审理方式:
- 本院再审:由最高人民法院自己审理;
- 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交给与原审法院同级的其他法院审理;
- 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交回原来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审理。
2. 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
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同样有三种审理方式:本院再审、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3. 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
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一般由本院审理。因为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中级法院作为再审申请的审查法院,通常自行审理。
三、什么是"提审"
提审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时,依法将案件提上来由自己直接审理的制度。
提审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提审的特点
- 审理法院级别提高:提审后,案件由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审理;
- 适用二审程序:提审的案件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 不受当事人申请限制:提审是法院依职权启动的,不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
四、"交其他法院再审"与"交原审法院再审"
1. 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后,将案件交给与原审法院同级的其他法院审理。这种方式的好处是可以避免原审法院先入为主,保证再审审理的中立性。
2. 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后,将案件交回原来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审理。这种方式的好处是原审法院对案情更熟悉,便于查明事实和处理后续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交原审法院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的审判人员不得参与再审审理。
五、上海地区再审审理实务
以上海地区为例: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二审案件,通常由本院再审审理,少数情况下会指定上海市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 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一审生效案件,由该中级人民法院按照一审程序再审审理;
-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由本院提审还是交上海高院或其他法院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