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再审事由,也是实践中最常主张的再审理由。但并非所有"新发现的材料"都能构成再审中的新证据。
一、新证据的三个构成要件
根据司法解释和裁判实践,再审中的新证据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证据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但因客观原因于庭审结束后才发现;
- 未能提供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当事人在原审中未能提供该证据,是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而非因当事人自身重大过失;
- 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新证据单独或结合原审证据,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
二、不构成新证据的常见情形
- 原审中已经存在但当事人因疏忽未提交的证据;
- 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形成的证据(如事后补充的说明、证人证言);
- 当事人在原审中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再审中又以相同证据申请的;
- 仅能证明当事人主张但不足以推翻原判决认定事实的证据。
三、新证据的提交方式
以新证据为由申请再审的,应当在再审申请书中:
- 列明新证据的名称、来源及形成时间;
- 说明该证据在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理由;
- 阐述新证据为何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
- 附上新证据复印件,并制作证据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