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并非所有"不服判决"都能启动再审,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事由。俞强律师根据执业经验,将13项再审法定事由逐一解读如下。
一、再审法定事由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二、高频再审事由解读
1.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
这是实践中最常使用的再审事由。但需要注意,并非任何"新发现的材料"都构成再审中的"新证据"。根据司法解释,新证据需同时满足:
- 新发现: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 未提供归责于对方:当事人在原审中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提供;
- 足以推翻:新证据单独或结合原审证据,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
2.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基本事实"是指对原判决、裁定结果有实质影响、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具体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等主要内容所依据的事实。如果原审判决的核心事实没有充分证据支撑,即构成再审事由。
3.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包括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适用已经失效或尚未施行的法律等。适用法律错误是再审审查中的重点审查方向。
4. 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此事由需要相关刑事法律文书或纪律处分证明作为依据,举证难度较大,但一旦成立,再审成功率极高。
三、再审事由的选择策略
实践中,一份再审申请书通常会同时主张多项再审事由。但需要注意:
- 突出核心事由:不要罗列全部13项,而应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重点突出1-2项最有力的事由;
- 事实与法律并重:事实类事由(如新证据、主要证据伪造)和法律类事由(适用法律错误)可以同时主张;
- 程序类事由作为补充:剥夺辩论权利、未传票传唤等程序类事由可作为补充,但单独成立难度较大。
四、上海地区再审申请的实务要点
在上海地区,民事再审申请一般向作出生效判决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例如,二审判决由上海某中级法院作出的,再审申请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的审查较为严格,尤其注重:
- 再审事由是否具体明确,而非笼统主张"判决不公";
- 新证据是否在原审中客观上无法取得;
- 适用法律错误是否构成"确有错误"而非法律认识分歧。